因工作需要,天津某通讯公司的高睿于去年7月18日在北京市中关村海龙大厦里的恒升笔记本电脑专卖店,以13500元购买了一台恒升7100型笔记本电脑。当时专卖店没有给高先生出具正式发票,而是只给了一张收据。
回家后,高睿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觉得,他购买的这台恒升7100型笔记本电脑有些不中意,打算退掉它。据高睿介绍说,按照恒升笔记本电脑用户手册中“一周之内不满意就可退货”的承诺,高先生于7月22日再次来到中关村海龙大厦里的恒升笔记本电脑专卖店,向专卖店提出要求退货。
专卖店王经理接待了高先生,在验收机器后对高称:退货可以,但现在手头没有现钱,要等两个月。同时,专卖店还要求高先生与他们签一份退货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退货须经申请、检验、审批等等手续;这些过程可能需要两个月时间;退货期间客户不得投诉、起诉该公司;退货期间如遇公司产品降价,损失由客户承担。高先生认为这个退货协议书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示不同意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王经理则说要与公司商量后,再答复高先生。
从7月24日开始,高睿又不断打电话给专卖店、恒升世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升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的刘先生和恒升集团(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简称)业务负责人叶女士。这几个部门非常明确地要求高先生必须签那份退货协议书,否则就不给退货。
8月30日,高睿在得到恒升“最后通牒”后,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对恒升进行投诉。“消协”的工作人员要求恒升公司出示所谓退货协议书,并希望恒升公司接受“消协”的调解,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消协”的调解失败。
从“消协”出来时,恒升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小姐对高先生说:“你也别再反映了,不如跟我回公司跟领导商量商量,肯定让你满意。”在恒升总部,一位罗女士自称可以全权负责处理此事,罗女士答应高先生,协议书可以不签,但公司有规定,的确要等到满两个月时间才能退款。为了让高先生放心,罗女士表示到时由她亲自负责给高办理退款。
9月22日,当高睿再次打电话给罗女士时,罗女士已记不起来曾经答应过高先生什么,最后终于不等高先生说完就挂断了电话。随后多次与恒升电话联系,高先生每次刚说了几个字,对方就以挂机作为回答。
无奈之下,高睿于2000年10月1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升公司无条件退款并赔偿由此给高先生带来的经济损失。
10月31日第一次开庭时,恒升公司的律师对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表示愿意接受立即退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调解方案。但在起草调解书时发现被告公司名称有误,便未能当场出具调解书。对方律师建议高睿跟他一起去公司取钱,然后办理撤诉。经法官同意后,高先生办理了撤诉手续,当事双方一起去恒升公司办退货、退款手续。
在恒升公司内,招待员请高睿“稍候”。20分钟后对方律师出来告诉高:正在办理支款手续。又等了大约30分钟,高先生终于耐不住性子,找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听消息,得到的回答都是“不知道此事”。再找律师也已无了踪影,高先生只好找到刚才和律师交谈的那个女士,原来她是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的回答也是不知道有退款这事。
2000年11月,高睿再次将恒升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追加恒升集团为被告。原告高睿诉求,要求法院判决恒升公司退还货款13500元及利息,交通费、误工费、车辆使用费等费用约6000余元。
海淀法院认为,该退货协议书格式条款以约定的形式排除了法律赋予公民以诉讼或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系对消费者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该协议对高睿和恒升集团均无法律约束力。由于恒升公司在出售电脑时提供给消费者的用户手册上写明“一周之内,不论用户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满意就可退货或换货”,原告高睿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将笔记本电脑退给恒升公司的义务,而恒升公司却未履行将货款退给原告的义务,并给消费者高睿带来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使得原告高睿长达5个月不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001年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高睿诉恒升公司、恒升集团买卖纠纷案作出判决:恒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给高睿人民币13500元及利息;恒升公司赔偿高睿交通费、误工费、过桥过路费、第一次案件受理费共计6639元;撤销恒升集团与高睿签订的产品退货合同。
截至发稿,恒升公司已向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